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交易字第359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龍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
2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且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 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告訴人江日廷告訴被告李龍聰涉犯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 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 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業與被告調解成立 而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揆諸首 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家君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6238號
被 告 李龍聰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鎮○○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龍聰於民國110年2月22日17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小客貨車,沿宜蘭縣蘇澳鎮隘丁路由西往東方向行 駛,行至隘丁路12號附近時,該路段道路中間劃有分向限制 線,李龍聰本應注意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迴車, 且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 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 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違規迴轉,適有江日 廷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隘丁路由東往 西方向即對向車道行經上開路段,二車因此發生擦撞,致江 日廷人車倒地,受有右側鎖骨骨折、左手肘與左小腿部擦傷 併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江日廷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李龍聰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李龍聰涉有過失傷害罪嫌之事實。 2 告訴人江日廷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之指訴 同上。 3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各1份、警方現場採證照片32張。 同上。 4 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診斷證明書、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 告訴人因被告上揭過失行為受傷之事實。 二、按汽車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 、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不得迴車;汽車迴車前,應暫停 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 ,始得迴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6條第2款、第5款分別 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駕駛自小客貨車行駛至上開劃有分向限 制線之路段,貿然違規迴轉,復未注意來往車輛,致肇車禍 ,其有過失甚明,且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之受傷間,顯 有相當因果關係。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 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檢 察 官 梁 光 宗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陸 皋 揚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