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12號
聲 請 人 趙進雄即趙世棟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陳玉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2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34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股票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1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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