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95號
聲 請 人 趙進雄即趙孫秋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陳玉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3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江哲瑋
附表:
編號 股票編號 股數 1 86NX0000000-0 500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