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70號
聲 請 人 張盛榮即彩創企業行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8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570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001 水美不動產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淡水分公司 彩創企業社 315,000元 NA0000000 11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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