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465號
SLDV,110,重訴,465,202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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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65號
參 加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
上列參加人參加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潘開泰
潘金龍之繼承人、潘慧萍即潘金龍之繼承人潘雲仙潘金龍
繼承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參加人參加訴訟未據繳納參加
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款規定,應徵參加訴訟費用
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
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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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