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208號
SLDV,110,重訴,208,2021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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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08號
原 告 王順隆
高金獅
吳秀敏
高婉綺
高裕涵
高婉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律師
複代理人 林國明律師
被 告 東沛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雀
訴訟代理人 何朝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萬3,468元,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
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
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1項、第2 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
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下稱1180地
號土地)、1181地號(下稱1181地號土地,與1180地號土地合稱系
爭土地)土地上之砂土、水泥地及水泥塊清除,並將其占用系爭
土地之部分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並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
金之不當得利,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
起訴時之價額定之,至原告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部分,核屬
於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查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有1180及11
81地號土地之面積,經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測量後,分別為61
4.4平方公尺及125.44平方公尺(31.58+1.6+92.26),總計為739.
84平方公尺,依系爭土地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
萬7,400元,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506萬8,416元(739.
84×47400=0000000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06 萬8,41
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萬616元,扣除前已繳納部分,尚應補
繳24萬7,1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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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沛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