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26號
上 訴 人 涂敏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軍瑋(原名曾鈞蔚)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0,
09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2,2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