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89號
SLDV,110,訴,189,2021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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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9號
原 告 何欣憲
訴訟代理人 江仁成律師
被 告 陳佳揚 原住○○市○○區○○路0段00號4樓

陳伶伶 原住○○市○○區○○路0段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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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