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新舊管理委員會交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639號
SLDV,110,訴,1639,2021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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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39號
原 告 賴勝輝
被 告 茹紹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新舊管理委員會交接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 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第1項第2、3款分別定有明文。末按起訴不合程式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內載明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0年10月26日 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按本院裁定補正上開事項,此有 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 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依前揭規定, 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均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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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