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565號
SLDV,110,訴,1565,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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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56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郭景超
被 告 豐聚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治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豐聚貿易有限公司黃治綱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陸萬柒仟肆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豐聚貿易有限公司邀同被告黃治鋼擔任 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8年6月24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 130萬元,約定利率為企業換利指數利率加碼4.61%機動計算 ,截息日年利率為5.11%,每月應繳付本息,遲滯繳付尚應 給付違約金,然被告僅繳款至110年6月26日,依約視為借款 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 約暨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 細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18頁至第30頁),被告業經合法通 知,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 證據,依法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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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聚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