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0年度,211號
SLDV,110,聲,211,2021121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張連棕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
105 年度訴字第1084號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五年度訴字第一0八四號清償借款事件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七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 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 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 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為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084 號事件之當事人,為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於聲請書上已敘明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 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 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