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09號
債 務 人 許智棋(原名:許清煌)
代 理 人 王昱文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 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 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 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 扶養之人,此觀諸同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再按,債 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 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 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 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繳納聲請費1,000元,亦未提 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件:
1.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2.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 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建物謄本。3.說明現居地與債務人之關係,如現居地為承租,應提出租賃契 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 關居住費用(譬如水、電、瓦斯、室內家用電話費用等)。
4.提出民國108、109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
5.提出110年度繳納勞保費、健保費金額證明文件。6.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 院、股別及案號。
7.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 財產變動狀況。
8.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以被查 詢人為被保險人或要保人之有效保險契約)。
9.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 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10.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 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11.債務人自108年5月起迄今所有郵局及金融機構(含外幣帳戶 )、證券帳戶(集保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 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12.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 金額。
13.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8年5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在職證明、薪資單 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14.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 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 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 資格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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