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54號
債 務 人 温昭和
代 理 人 吳忠德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伍仟肆佰伍拾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 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 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 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 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 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 例第43條第6項、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二、債務人聲請更生,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依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 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應預納5,450元【計算式:(9+ 1)×43×15-1,000=5,450);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 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附件:
1.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說明債務人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若 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
3.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 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 、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4.債務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前 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債 務人是否有車貸?如有,請陳報車貸數額及公司名稱。 5.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 幣帳戶)自108年10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 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6.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 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 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 之基金淨額。及自108年10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 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 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 存餘額表影本。
7.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 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 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 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 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8.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8年10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 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及提出自108年10 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 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 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9.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 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 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 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10.提出債務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說明聲 請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 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請領 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 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
11.提出債務人配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新勞 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收入證明文件(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及最新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其收入狀況,如何分擔子女扶養
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 出之原因。
12.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 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現居住成員。
13.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 契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相 關居住費用?
14.提出應受扶養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0 8至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 清單。另應說明其等目前有無工作,及提出收入證明影本 。
15.提出家族系統表及其餘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文件(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 ,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其收入狀況,如何分 擔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 未能支出之原因。
16.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 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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