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178號
SLDV,110,消債更,178,2021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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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78號
債 務 人 王健驊(原名王喆民)
代 理 人 龔書翩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 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 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 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第8條、第46條 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件:
1.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 之房地為何人所有,並提出建物謄本。另並說明承租現居 地之房屋坪數、居住成員,及其等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 住費用(如水、電、瓦斯、室內電話費用等)。 2.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 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3.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 間財產變動狀況。
4.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 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 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5.債務人自民國108年2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 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6.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 額。
7.109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 單。
8.110年度繳納勞保費、健保費金額證明文件。  9.「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以被查 詢人為被保險人或要保人之有效保險契約)。
10.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 金額。
11.提出債務人主張現收入為新臺幣4萬5,800元之證明文件。 12.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 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 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 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13.提出聲請前二年內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及證明文件 。
  14.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 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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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