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00號
原 告 朱森榮
朱森元
朱美娜
上列原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顏詒軒律師、曾智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森川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七日內,提出本件遺產之不動產業已辦理繼承登記之證明文
件;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繼承人倘欲處分公同
共有遺產中之不動產,依民法第759 條規定,於未辦妥繼承
登記前,不得為之。本件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所遺地號為
嘉義縣○○鄉○○段00000000地號(持分1/2)之土地,依原告起
訴書所提原證4之系爭土地第一類謄本,尚未辦理繼承登記
,法院自不得准為任何與處分有關之行為。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其他繼承人分割遺產,依上說明,已欠依
據,然其欠缺起訴要件部分,即處分遺產之不動產應辦理繼
承登記之前提事實,性質上係屬可補正之事項,茲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述欠缺,並提出已辦理
繼承登記之系爭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逾期不為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