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賢煌
(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五二九三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五十萬零八百十六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二、陳述:緣訴外人保羅光學有限公司委請原告開發信用狀,自義大利進口眼鏡框乙 批,金額美金一萬五千二百六十八元七角八毛,並以原告為受貨人,該貨物單據 於八十八年五月十四日到達後,訴外人保羅光學有限公司未依約還款贖單,原告 乃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委託銓泰報關行經理甲○○以原告所有之進口貨物單 據向海關提貨,並告知該批貨物係原告所有,被告甲○○亦允諾向海關提貨後, 迅將該貨品交由原告持有,原告遂將貨物單據交由被告辦理提貨。惟被告於八十 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向海關辦理提貨後,乃將該批貨物交由銓泰報關行佔有,原告 以高雄郵局存證信函第三五七六號告知銓泰報關行返還該貨物,竟置之不理,而 原告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三日代訴外人保羅光學有限公司墊付該筆貨款計美金一萬 五千二百六十八元七角八毛,當日新台幣兌換美金匯率為三二‧八,換算新台幣 為五十萬零八百十六元,故被告違背其任務,將所提領之貨物交予銓泰報關行, 致生損害於原告,依法應負賠償之責。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背信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 ,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李麗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簡鴻雅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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