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聲請閱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453號
SLDV,110,司聲,453,2021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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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453號
聲 請 人 林鴻基
相 對 人 英保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王振輝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123 號清算完結事件,聲
請人即第三人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123號清算完結事件之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 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持有相對人英保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英保達公司) 發行股票4 張,計1,807 股之股東,屬民事 訴訟法第242 條第2 項規定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 請人由相關網站查悉英保達公司已解散並經鈞院予清算完結 備查,惟不知剩餘財產分配情形等相關事宜,故聲請人實有 閱覽相對人呈報清算人卷宗,以查明相關事實之必要,爰聲 請准予閱覽本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英保達公司發行之股 票4 張,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就本件清算完結事件有法律上 之利害關係,則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即屬相符,應予准 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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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保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