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1543號聲 請 人 趙語喬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 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聲請人之印鑑證明書。(檢附聲請狀繕本一件,印 鑑證明書上之章須與聲請狀相符)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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