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11388號
SLDV,110,司票,11388,2021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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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1388號
聲 請 人 柯金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金水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余金水簽發票號CH246717 之本票1紙。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相對人余金水簽發票號CH246717之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 0條第1 項第6 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是故,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 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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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