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4號
債 務 人 田恩菲(原名田夢萍)
代 理 人 謝子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消債清字第3 號裁定自民國110年8月24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 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見本 院卷第3頁)。再查,債務人無其他清算財團財產,足敷清 償相關費用及債務,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