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0年度,135號
SLDV,110,司執消債更,135,2021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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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5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 人 陳雅容


代 理 人 吳東霖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啟鳳
薛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公告之債權表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公告之債權表中關於:㈠編號1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 卡債權新臺幣336,887元,逾民國105年8月13日起至民國110年 8月12日止之利息應予剔除。
㈡編號2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逾 民國105年8月13日起至民國110年8月12日止之利息債權應予剔 除。
㈢編號3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 逾民國105年8月13日起至民國110年8月12日止之利息債權應予 剔除。
㈣編號4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 逾民國105年8月13日起至民國110年8月12日止之利息債權應予 剔除。
㈤編號5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逾民 國104年12月18日起至民國110年8月12日止之利息債權應予剔 除。
㈥編號6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異議人即債務人之其餘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 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 內提出異議;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 及受異議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 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 ,因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26 條亦有明定。再按消 滅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時效中斷者 ,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民法第129 條第2 項第 5 款及第137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異議意旨略以: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 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超過5 年之利息債權及超過15年之違約金債權應已 時效消滅等語。
三、經查:
㈠經本院轉知異議狀後,債權人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依異議人之異議減縮 部分利息請求。且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 一筆信用卡債權新臺幣(下同)336,887元部分之利息債權 ,亦同意依異議人之異議減縮請求。另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就其車貸不足額45,301元部分之利息債 權提出中斷時效證明,且就另筆車貸不足額230,452元部分 之利息債權雖提出本院債權憑證證明曾經聲請行而中斷時效 ,惟該債權憑證為民國97年核發,嗣後即未再有執行記錄。 是以,債務人主張上開利息債權已罹時效無請求權為有理由 ,應自110年8 月12 日起回溯5 年,逾5 年以上之利息債權 應予剔除。
㈡又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院債權憑證,其 上記載最後一次執行為109年12月17日,減縮聲請自104年12 月18日至110年8月12日期間之利息,從而債務人僅就債權人 減縮請求以外之利息債權異議為有理由,應自109年12月17 日起回溯5年,逾5年以上之利息債權應予剔除。 ㈢另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另筆小額信貸債 權60,995元部分,主張未罹時效,並提出本院債權憑證以茲 證明。查該債權憑證記載分別於101年5月15日、102年4月12 日、104年5月27日及108年9月20日強制執行無結果,揆諸上 開說明,有關利息請求之時效皆已中斷,債務人此部分異議 為無理由。
 ㈣債權表編號6所載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誤載,有債務人陳報之 債權人清冊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10月2 0日陳報無該筆債權附卷可稽,故併此更正。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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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