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7718號
SLDV,110,司促,17718,2021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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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7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麗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麗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962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年10
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6,962元正,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
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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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麗思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