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7712號
SLDV,110,司促,17712,2021122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7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士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年09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4,42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