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7690號
SLDV,110,司促,17690,202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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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6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家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梨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4,987元,及自民國95年9月2
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元,及自民國95年1月21日
起至民國95年2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
息,自民國95年2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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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