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7689號
SLDV,110,司促,17689,2021122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6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家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志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7,506元,及自民國95年9月
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
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
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