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7538號
SLDV,110,司促,17538,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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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5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玉櫻柯文龍之繼承人

柯君諺即柯文龍之繼承人

柯君翰柯文龍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柯文龍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228,000元,及自民國94年7月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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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