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71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鈞弘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力友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鄭永森即宏松企業社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永森即宏松企業社發支付命令, 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已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 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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