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7095號
SLDV,110,司促,17095,202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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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0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 理 人 陳志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開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方素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銘松



李奇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04,431,685元,及自民
國110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計算
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6,659,971元,及自民國
110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計算之
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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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