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996號
SLDV,110,司促,16996,2021122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9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千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伍佰參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
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
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
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
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明。一、債務人
何千惠於民國2015年3月16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
,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
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
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83535元整及自民國108年
0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
暨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
,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
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83535元整不為繳納,
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履經催討均置
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
償而保聲請人權益。釋明文件:附件資料

1/1頁


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