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835號
SLDV,110,司促,16835,2021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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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8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董家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天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儀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麗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250,000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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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鼎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