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757號
SLDV,110,司促,16757,2021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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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7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岳廷
謝威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參佰參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335元 謝岳廷謝威明 自民國110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0年11月21日止 年息百分之○點九 001 新臺幣24,335元 謝岳廷謝威明 自民國110年1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九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335元 謝岳廷謝威明 自民國110年08月02日起 至民國110年11月21日止 年息百分之○點○九 001 新臺幣24,335元 謝岳廷謝威明 自民國110年11月22日起 至民國111年02月01日止 年息百分之○點一九 001 新臺幣24,335元 謝岳廷謝威明 自民國111年0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點三八
附件:
(一)緣債務人謝岳廷前就讀私立崇義高中邀同債務人謝威明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1 筆,金
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 24,335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
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
分 12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
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謝岳廷自民國110年08
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24,335 元未還
,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謝
威明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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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