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7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馬馨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7,180元,及自民國110年9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6計算之利息,
暨自110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
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