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7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唐曉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亭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4,793元,及其中新臺幣79,8
98元,自民國94年4月2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4月22日起
至100年3月31日止,按月以新臺幣900元計算之違約金,暨
自100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內)須給付
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
月須給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收取期
數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4,884元,及其中新臺幣44,3
27元,自民國93年8月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