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678號
SLDV,110,司促,16678,2021121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6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羅苙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姿蓉即陳靜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28,318元,及其中新臺幣177
,570元,自民國110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