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5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偉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2,276元,及其中新臺幣49,6
89元,自民國110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延滯第1個月須給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
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須給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違
約金之計付以連續3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
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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