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5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法商法國巴黎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C
ARDIF-ASSURAN CES RISQUES DIVERS, Taiwan Bra
nch)
法定代理人 何士坊(Stephane Armin Roy)
代 理 人 朱百強律師
馮基源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漢宗
陳諭璇
謝榮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94,722元,及陳漢宗、
陳諭璇自民國110年9月14日起;謝榮元自民國110年10月7日
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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