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530號
SLDV,110,司促,16530,2021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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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5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鈞輝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大雅齋家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4,688元,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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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鈞輝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雅齋家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