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4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宇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士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3,847元,及自民國109年12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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