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4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芝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5,685元,及其中新臺幣153
,194元,自民國110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5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