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443號
SLDV,110,司促,16443,2021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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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4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敏雄葉宗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1,94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01644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301元 葉敏雄葉宗德 自民國110年11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8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7197元 葉敏雄葉宗德 自民國110年11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葉敏雄葉宗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1月29日止累計81,945
元正未給付,其中33,498元為消費款;48,447元為循環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
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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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