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309號
SLDV,110,司促,16309,2021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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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3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陳賢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巨盛股份有限公司





巨暐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人
之法定代理
李美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段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118,115.17元,及自民國11
0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3計算之利
息,暨自110年11月9日起至111年5月8日止,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10,暨自111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2,576,000元,及自民國110
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3計算之利
息,暨自110年12月1日起至111年5月31日止,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10,暨自111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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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