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73號
聲 請 人 潘麗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林品全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林品全(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聲請人潘麗紅之子。失蹤 人於民國109 年10 月8日凌晨與友人至新北市瑞芳區深澳象 鼻岩夜釣,當時東北風偏強,沿海有8至10級陣風,失蹤人 遭海浪捲落海,經搜救未果,迄未尋獲,為此聲請對失蹤人 為公示催告,並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 難終了滿1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特別災難,乃有別於一般災難,係 指風災、戰爭、海難等由自然或外在力量威脅生命之天災人 禍而言。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瑞芳分局瑞濱派出所所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網 路新聞及照片為證(見本院卷第13 頁至第37頁),惟此 僅能證明失蹤人於109 年10 月8日失蹤之事實,尚無法認 定其係遭遇特別災難而失蹤,合先說明。
㈡經本院向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函詢搜救經過,據覆略以:「 報案時間109年10月8日2時20分;案件類別「緊急救援: 溺水」;於10月8日2時20分接獲警察局轉報,深澳漁港象 鼻岩2名釣客落海,..本局立即派遣同仁到場進行搜救, 並請海巡船艦於外海搜索,10月8日至10月10日勤務搜尋 均未發現失蹤者(林品全及黃財明);於10月14日8時13 分接獲通報瑞芳區台2縣74.9K蝙蝠洞公園附近,疑似浮屍 ,8時35分接觸確認浮屍在岸邊石縫,患者黃財明42歲, 不送醫後續交員警鑑識處理。本案1人死亡1人失蹤」等語 ,有該局110年12月24日新北消指字第1102469297號函暨 所附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3頁至第46頁),雖可認 失蹤人在上開新北市瑞芳區深澳象鼻岩夜釣後疑似因落海 失蹤,然尚難認其遭遇特別災難。從而,本件僅得認失蹤
人疑似因落海失蹤,屬個人意外事件,尚難認其係遭遇特 別災難而失蹤,不符首揭民法第8 條第3 項所規定「遭遇 特別災難」之要件,則聲請人於失蹤人失蹤未滿7 年即為 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予駁回。本件聲請人如 認林品全業已失蹤,且有管理其財產之必要,得另依家事 事件法相關規定辦理,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