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412號
SLDV,109,重訴,412,20211210,4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12號
上 訴 人 根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陳秀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瑞凰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6
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4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1/1頁


參考資料
根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