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12號
上 訴 人 李瑞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根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18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571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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