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政勇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文權機械工業有限公司等23
人間請求給付通行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5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預納上訴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預納裁 判費,且以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 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 ,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 項自明。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僅聲明不服提起上訴 ,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亦未預納上訴裁判費。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載明上訴聲明(即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之上訴狀及繕本,並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金) 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預納上訴裁判費【如 就原告對於文權機械工業有限公司等23人(即除被告玉新開 發股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外之被告)敗訴部分,全部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9萬3,269元(計算式詳 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7,160元,如非對全部上 訴,請自行核算】,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 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附表:
編號 姓名 訴訟標的金額 1 文權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42,897 2 林淑英 9,980 3 涂夢雷 31,119 4 翁聰明 42,897 5 廖慶雄 42,897 廖慶祥 游廖珀鑾 廖柏桃 廖瑞菁 6 楊佩蓉 42,897 7 王碧蓮 42,897 8 湯均華 42,897 9 林益家 42,897 10 周虎成 42,897 11 鄭美蘭 12,397 12 周文 42,897 13 陳龍泉 42,897 14 陳詠浚(原名陳大智) 42,897 15 邱如瑟 42,897 16 飛資得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42,897 17 林士豪 42,897 18 林瑞雲 42,897 19 汪曉葳 42,897 總計 739,848 計算式:1,203,117-739,848=11,293,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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