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36號
上 訴 人 林官穎
被上訴人 楊曉涵
陳坤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8 月25日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 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8 月25日第一審判決,雖提 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而上訴不合程式。本院於同 年11月1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上 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並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