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37號
債 務 人 郭錦文
代 理 人 戴嘉志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 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 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 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件:
1.債務人名下原公同共有之臺北市○○區○○段0○段00000地號、730 -1地號土地,已於民國110年3月19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移轉 登記為第三人郭庭瑄所有,請提出買賣契約書、所得價金數額 及收款帳戶明細等相關資料,並說明該等價金之流向、用途, 及提出最新財產狀況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