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43號
原 告 鄭中韋
訴訟代理人 劉彥岑
被 告 鄭月清
訴訟代理人 連宥任
被 告 鄭金標
邱美玉
鄭心儀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郭孟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11月
2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鄭郭張治所遺之房屋,其權利範圍「全部」之記載,應更正為「50000/100000」。 理 由
一、按家事判決,如有誤寫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以裁定 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鄭郭張治所遺之房屋,其持分比例為「50000/100000」, 本院於將之載為全部,顯係誤寫而不符,爰依職權更正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