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1號
債 務 人 李誌軒
代 理 人 安玉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 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 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視為 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 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 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 1 項、第64條之1、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更 字第8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院 卷第4頁)在卷可稽。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固定收入,亦有債 務人提出在職證明書及薪俸袋影本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3 1-132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 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 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2,000元,總清 償金額144,000元,清償成數為2.9%。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 ,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名下 財產尚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新平準終身 壽險0000000000)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保本 終身保險0000000000)保單(見本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89 號卷,下簡稱消債更卷第49-53頁)。上開相當於保單價值 之預估解約金總額為28,638元,債務人願提供等值現金,於 更生方案第1 期至第72期每期增加清償398元,合計2,000元
,以增加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 另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192,000元,扣除必要 支出252,000元後已無餘額,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 償金額不致過低。另債務人陳報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 2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支出合計2,000元,均未逾上開臺北市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半數,亦屬合理。而債務人每月生活 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 出,自應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予以尊重。 ㈢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 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於大口 吃碳火土司店任職,每月收入約8,000元,有債務人提出之 在職證明書及薪俸袋影本附卷可憑,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後餘 額為1,600元,已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足認債務人確已 盡清償之能事。且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債務人更願提出相當 於保單價值之等值現金全數分期每月增加清償398元,合計1 ,998元(計算式:1,600+398=1,998)逕以每月2,000元清償 ,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 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 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個月為1 期,共6 年72 期,每期於每月15日清償2,000元,各債權人每期分配金額如下列 貳、每期分配金額欄所示。 2.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1 期給 付,但履行期應順延1 期。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 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 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 業。 3.債權總金額:4,962,529元。 4.總清償金額:144,000元。 5.總清償比例:2.9﹪。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每期分配金額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14,824 369 2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86,415 156 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96,071 119 4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668,280 269 5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91,853 158 6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94,058 320 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58,854 306 8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329,154 133 9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4,750 58 10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8,270 112 合計 4,962,529 2,000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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