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8號
原 告 蘇靖宸
蘇施燕
上開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律師
被告兼林金美
之承受訴訟人蘇聖翔
訴訟代理人 許宏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0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抬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