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8年度,28號
SLDV,108,家繼訴,28,20211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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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8號
原 告 蘇靖宸


蘇施燕


上開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律師
被告兼林金美
之承受訴訟人蘇聖翔

訴訟代理人 許宏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0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抬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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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